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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口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張家口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頒發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橋東、橋西、宣化、下花園區的城市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供水價格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實行聽證會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價的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商企業用水、賓館餐飲服務用水、特種行業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用水;
        (二)行政事業用水是指黨、政、軍機關及其所屬的事業單位、教科文組織、社會團體的用水;
        (三)工商企業用水是指從事商品生產或經營活動的工礦或商業所需的用水,
        (四)賓館、餐飲、服務用水是指為客戶提供住宿、飲食、一般性娛樂服務的用水;
        (五)特種行業用水是指以水為主要原料的制造業、特種服務業的用水(包括純凈水生產企業用水,歌舞廳、保齡球等娛樂場所用水,桑拿浴等相關服務業用水,洗車用水)。
        第七條城市洪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國家財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合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水費(含水資源費)、動力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工資及福利費、水質檢測及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人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應繳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凈資產等于總資產減總負債?傎Y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及遞延資產、長期投資等,總負債包括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及遞延稅項等。
        第八條 輸水、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水損的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根據其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在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于12%。還貸結束后,供水價格應按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為兩部制水價做好準備。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
        (一)城市居民用水在具備抄表到戶的條件下,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城市居民生活月用水量小于3立方米/人(含3立方米/人)執行第一級水價,即基本水價;月用水量大于3立方米/人且小于5立方米/人的用水量執行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價按基本水價的1.5倍收取水費;
        月用水量超過5立方米/人以上部分水量執行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價按基本水價的2倍收取水費。
        用水基數和階梯比例隨供用水狀況可進行適當調整。
        (二)城市其它行業用水實行階梯水價時,應與國務院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實行計劃用水超計劃加價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可以對居民小區物業管理等供水單位實行躉售價格。躉售價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上扣減4%~10%,扣減部分應能彌補總表到分表的直接費用。躉售價格在不提高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基礎上由供水企業與供水單位在上述范圍內協商議定,報市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市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協調。

      第四章 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整水價申請;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后企業仍在虧損的;
        (三)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抄送同級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以供其統籌考慮。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報后,在調價方案成熟的條件下,應召開聽證會,邀請當地人大、政協和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各界用戶代表參加。具體辦法按照《河北省實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擴大再生產,滿足城市按照總體規劃發展經濟和人民生活不斷提高的需要;
        (二)有利于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在理順城市洪水價格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四)有利于規范城市供水價格,加強供水企業管理,健全供水企業成本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上報省人民政府價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省價格主管部門對調整供水價格的監審。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實施前,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對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項目(如用戶管網配套安裝、二次加壓設施安裝、維修、計量器具安裝、維護),勞務及原材料、設施等價格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供水行
      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應在本細則實施后三年內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新建住宅必須達到裝表到戶。對原有住房,供水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關措施,為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城市供水企業對供水計量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保證計量設施靈敏準確。
        第二十二條 類別不同的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按分類價格較高的水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三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及實測水量數,按月交納水費。接到水費通知單十五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每超一日按應交納水費額加收0.5%的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程序,暫停供水。對居民特困戶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對特困企業,按時上繳水費有困難的,按規定程序申請緩交。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供水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消協或司法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戶應根據國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在交納水費的同時,交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繳納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供水價格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縣屬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上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由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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